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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共有的地有人不肯賣,怎麼辦?土地法34-1常被誤會的三件事

家裡長輩留下一塊地,兄弟姊妹加上堂親十幾個人掛名,有人急著想賣,有人說什麼都不簽。很多人到這一步才第一次聽到「土地法34-1」,以為找到解方,也有人以為從此可以不理少數人的意見。這條規定確實能打破僵局,但網路上流傳的說法有不少是錯的,下面整理最常見的三個誤解。

誤解一:只要一半以上的人同意就能賣

土地法第34條之1要的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同意的共有人人數超過一半,而且這些人的應有部分加起來也超過一半。人數多但持有比例小,不行;一個人持有一半,也不行,因為「剛好一半」不算超過。另一條路是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這時人數就不必計算,但同樣要「超過」,剛好三分之二不算。

舉例:一筆地五個人共有,大哥持有二分之一、二哥五分之一,其他三人各十分之一。只有大哥一人同意,比例剛好一半,不夠;大哥加二哥,人數只有兩人,但比例已經七成,超過三分之二,就可以。

誤解二:寄一封存證信函給其他人就算通知了

依內政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13年1月1日起通知的規矩變嚴了。信要寄到對方的戶籍地址;如果明明知道對方住在別的地方,就要改寄實際住的地方,並在送件時寫下切結。只有在住所不明、寄不到,或對方已遷出國外、在臺灣沒有戶籍又寄不到的情形,才能改用公告,而公告要經過20天才算送達。

收件人這邊也別以為不去郵局領信就沒事。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掛號信留下招領通知時就算送到了,除非能證明當時確實沒辦法去領。接到通知後15天內不表示要買,就視為放棄。

誤解三:多數人同意了,就能拿整塊地去抵押借錢

這條規定能用來出賣、變更,或設定地上權、典權這類權利,條文裡並沒有抵押權。想用整筆地向人借錢,每一位共有人都得簽名;如果是分別共有,個人倒是能單獨把屬於自己的比例押出去,不過那走的是民法的規定,跟多數決無關。同樣地,用多數決把地「送」給別人也不行,因為處分只限有償的買賣。

不同意的一方怎麼辦

少數共有人並不是只能接受。可以在15天內用同樣的條件把要賣的部分買下來;覺得價格太低,可以向法院起訴,並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前提出書面異議;如果對方的通知寄錯地方、不合規定,光是提出書面異議,地政事務所就應該退回登記申請。也有人選擇先把自己那一份賣掉,或乾脆請求分割,結束共有關係。

從門檻試算、通知怎麼寄、15天與20天怎麼起算、價金提存,到送件時要附哪些切結,我把逐步的流程與條文依據整理在這篇多數決出賣的程序與日數整理,有需要的人可以對照自己的情況看。

※以上僅為法規整理,每個案子的情況不同,實際處理前請先找律師或地政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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